如今,外卖骑手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群体,风里来雨里去的他们,在工作中遭遇意外的风险也随之增加。骑手完成订单后返程途中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保险公司能否以“订单已完成”为由拒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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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商务公司雇佣的外卖骑手,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管理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为保障骑手权益,该商务公司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单列明王某为雇员,同时特别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骑手排班期间或订单配送期间,扩展至上下班前后2小时及订单结束后2小时,理赔时需提供订单记录或排班记录,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某日16时34分,王某通过外卖平台接受订单配送任务,17时03分完成配送,17时15分在返程途中不慎摔倒致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王某向某商务公司主张工伤赔偿,该公司将案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王某,王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
诉讼过程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对王某的雇员身份无异议,但主张王某受伤时订单已完成,案涉事故不是发生在订单配送期间,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受伤时段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
首先,王某作为保单列明的雇员,与某商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其在工作相关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商务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某商务公司已出具权益转让证明,将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王某,根据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王某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关键在于,王某是在完成外卖配送订单后返程途中受伤,事故发生时间距离订单结束仅12分钟,完全处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订单结束后2小时”扩展保障期间内,且受伤原因与外卖配送工作直接相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因此属于案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被告不服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这类群体的劳动保障与保险理赔问题愈发受到社会关注,对此法官给出三点重要提示:
用人单位:切实履行管理与保障义务。作为新业态用工主体,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主动为劳动者投保合适的保险,切实承担起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保障责任,为灵活就业人员筑牢安全防线。
外卖骑手:留存证据,依法维权。骑手在工作中若遭遇意外事故,务必第一时间留存关键证据,包括订单记录、排班记录、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就医诊断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这些材料是后续工伤认定、保险理赔的核心依据。遇到赔偿纠纷时,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不懂法而放弃维权。
保险公司:规范合同,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签订雇主责任保险等相关合同时,要清晰、明确约定保险保障期间、理赔条件、免责情形等核心条款,不得使用模糊表述引发歧义。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详细解读条款内容,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晓理赔范围与拒赔情形;理赔环节要严格依规办理,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避免无故拒赔引发纠纷。
